历史财务信息

导读:历史财务信息 财务术语 历史财务信息是指用财务术语表达的、与某一特定实体有关的信息,该信息主要由财务会计系统生成,反映过去某一时期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过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

历史财务信息

财务术语

历史财务信息是指用财务术语表达的、与某一特定实体有关的信息,该信息主要由财务会计系统生成,反映过去某一时期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过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况或环境。

历史财务信息相关术语解释

1、财务信息

财务信息,主要指财务报告提供的资料,包括对外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有关附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而非财务信息一般是指那些不满足条件被排斥在会计报表之外的,反映公司经营活动的信息。

2、经济事项

经济事项是指在单位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影响的各类事项,如支付职工工资、报销差旅费、计提折旧等。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一、承接与保持业务

1.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责任方获取书面声明,以明确责任方对鉴证对象的责任。

2.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其他鉴证业务开始前,与委托人就其他鉴证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二、计划与执行任务

1.计划工作包括制定总体策略和具体计划。

2.在计划其他鉴证业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1)业务约定条款(首要因素);

(2)鉴证对象特征和既定标准;

(3)其他鉴证业务的实施过程和可能的证据来源;

(4)对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包括对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了解;

(5)确定预期使用者及其需要,考虑重要性以及鉴证业务风险要素;

(6)对参与业务的人员及其技能的要求,包括专家参与的性质和范围。

三、评估鉴证对象的适当性

1.只有当对业务环境的初步了解表明鉴证对象适当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接其他鉴证业务。

2.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鉴证对象可以识别;

(2)不同的组织或人员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的结果合理一致;

(3)注册会计师能够收集与鉴证对象有关的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提出适当的鉴证结论。

四、评估标准的适当性

1.只有当对业务环境的初步了解表明使用的标准适当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承接其他鉴证业务。

2.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所有特征:

(1)相关性:相关的标准有助于得出结论,便于预期使用者作出决策;

(2)完整性:完整的标准不应忽略业务环境中可能影响得出结论的相关因素,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3)可靠性:可靠的标准能够使能力相近的注册会计师在相似的业务环境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

(4)中立性:中立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无偏向的结论;

(5)可理解性:可理解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清晰、易于理解、不会产生重大歧义的结论。

五、重要性与鉴证业务风险

1.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评价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

2.在考虑重要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并评价哪些因素可能会影响预期使用者的决策。

3.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数量和性质因素考虑重要性。在具体业务中,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职业判断,评估重要性以及数量和性质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

4.鉴证业务风险通常体现为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六、利用专家的工作

1.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确定专家的工作是否符合其他鉴证业务的目标。

2.在评估专家提供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

(1)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包括专家的经验和客观性;

(2)专家使用的假设、方法和原始数据的合理性;

(3)专家发现的问题和得出结论的合理性及其重要性。

七、获取证据

1.在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下列不断修正的、系统化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1)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必要时包括了解内部控制;

(2)在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的基础上,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3)应对评估的风险,包括制定总体应对措施以及确定进一步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4)针对识别的风险实施进一步程序,包括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及在必要时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5)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2.责任方声明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合理预期能够获取的其他证据。

八、考虑后期事项

在某些其他鉴证业务中,由于鉴证对象性质特殊,注册会计师可能无需考虑期后事项,如对某一时点统计报表的准确性提出鉴证结论。

九、形成工作记录

1.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鉴证过程中考虑的所有重大事项记录于工作底稿。

2.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推理过程和相关结论。

3.如果对某些事项难以进行判断,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得出结论时已知悉的有关事实。

十、编制鉴证报告

1.鉴证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1)标题;

(2)收件人;

(3)对鉴证对象信息(适当时也包括鉴证对象)的界定与描述;

(4)使用的标准;

(5)适当时,对按照标准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存在的所有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6)必要时,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7)责任方的界定,以及对责任方和注册会计师各自责任的说明;

(8)按照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的说明;

(9)工作概述;

(10)鉴证结论;

(11)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12)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13)报告日期。

2.长式报告除包括基本内容外,还包括:

(1)对业务约定条款的详细说明;

(2)在特定方面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相关建议。

3.在合理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在有限保证的其他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4.保留结论、否定结论和无法提出结论

十一、其他报告责任

1.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他报告责任,包括考虑就执行业务过程中注意到的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事项与治理层沟通的适当性。

2.如果委托人并非责任方,注册会计师直接与责任方或责任方的治理层沟通可能是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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