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附加

导读: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一样,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一样,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2010年财*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教育附加进行了统一。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从2010年起统一为2%。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比率(3%或2%)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1.对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2.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3.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自2022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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