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离岛免税店

导读:海南离岛免税店 海南离岛免税店,是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税购物的经营场所。离岛免税店具体经营适用对象、商品品种、免税税种、

海南离岛免税店

海南离岛免税店,是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税购物的经营场所。离岛免税店具体经营适用对象、商品品种、免税税种、金额数量、实施流程等,应严格按照离岛免税*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南离岛免税店的*策公告

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策的公告

一、离岛免税*策是指对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值、限量、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称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付款,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策。离岛免税*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公告所称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三、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免税商品种类及每次购买数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执行。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四、本公告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五、离岛旅客在国家规定的额度和数量范围内,在离岛免税店内或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凭购物凭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六、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七、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协助违反离岛免税*策、扰乱市场秩序的旅行社、运输企业等,给予行业性综合整治。

离岛免税店违反相关规定销售免税品,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法规给予处理、处罚。

八、离岛免税*策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离岛免税店销售的免税商品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策,相关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商财*部另行制定。

九、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财*部公告2011年第14号、2012年第73号、2015年第8号、2016年第15号、2017年第7号,及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2018年公告第158号、2018年第17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离岛免税店的相关法规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确保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策顺利实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现行免税管理体制和离岛免税购物*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对乘飞机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次、限值、限量和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离岛免税店具体经营适用对象、商品品种、免税税种、离岛次数、金额数量、实施流程等应严格按照离岛免税*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对离岛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策。离岛免税店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的4%,向国家上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

第四条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由财*部驻海南省财*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南专员办)负责征收。离岛免税店应向海南专员办、海南省国税*报送年报。离岛免税店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统一清算当年应交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并上缴中央金库。

第五条 国家统筹安排海南离岛免税店的布*和建设。离岛免税店的布*选址应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总体规划,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序竞争、避免浪费、便于监管的要求,由海南省人民提出意见,送财*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商务部审核后,报**院批准。

第六条 离岛免税店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法人。其经营主体可为单一股东或多元股东,可采取参股、合作等方式经营离岛免税店,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企业必须对离岛免税店绝对控股。

第七条 设立离岛免税店,由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提出申请,财*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和商务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请**院批准。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主体合作协议(包括各股东持股比例、经营主体业务关联互补情况等。独资设立免税店除外);

(二)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营业范围、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等方面);

(三)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立离岛免税店所涉及的经营场所选址、机场隔离区购物提货场所等初步意向性协议或安排。

第八条 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二)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和各项税费,无不良记录(新设企业除外);

(三)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已经批准设立的离岛免税店不得以设立分店、分柜台,不得以通过变更营业场所地址、面积等手段,擅自扩大免税品经销区域。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离岛免税店,如发生经营主体新增或退出、经营主体持股比例变化;变更营业场所地址、面积;需暂停、终止或恢复经营离岛免税购物业务等情况,应报经财*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商务部核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离岛免税店,应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免税店建设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商务部应加强相互联系和信息交换,并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加大监管力度,对离岛免税店工作实施有效管理。

第十三条 离岛免税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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