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导读: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法律制度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在公司无法履行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未完全出资股东丧失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这一制度的出台,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取消了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法律制度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在公司无法履行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未完全出资股东丧失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这一制度的出台,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取消了股东有限的出资期限利益,从而体现了对股东出资的强制度约束,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条规定

《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股权出资加速到期的构成要件

(一)前提条件

根据新《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前提条件。启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不再要求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或者进入清算程序,也不再要求满足公司的执行案件已经被执行终本等,对债权人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对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可以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规定进行适用,即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法条参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二)行权主体

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主体为“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

当公司作为行权主体时,由作为公司执行机构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公司,由董事行使)代表公司行使。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司的名义向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发出提前缴纳出资的通知,要求各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金额为限,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缴纳出资。若未足额出资的股东经公司书面催缴后拒不出资,则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当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作为行权主体时,可以在基础债务诉讼中直接将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可以在基础债务诉讼中仅以公司为被告,后在执行程序中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法律后果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适用的法律后果为: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需根据公司或债权人要求,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并非意味着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或连带清偿责任。相反,仅能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提前向公司(而非直接向债权人)缴纳其应缴出资。因此,为切实保障自身债权利益,债权人在起诉公司时,应通过诉前或诉中保全的方式,对公司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以确保股东出资能够顺利进入公司账户,进而*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利益。

(四)“出资加速到期”后股东拒不缴纳的应对

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背景下,未到期的出资缴纳期限在特定条件下可视为已到期,此时公司和债权人均可书面催缴股东出资,该股东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则面临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的后果。

新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定的意义

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是对原有规定的突破,扩张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范围。

在新《公司法》修订之前,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范围有限,具体规定有三条:

1.公司破产或解散情形下的出资加速到期

(1)《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2.非破产或解散情形下的出资加速到期

2019年*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中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根据该规定,在非破产或解散情形下,除了以上两种情形外,原则上不适用出资加速到期。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新规定的实务影响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对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和债权人权利保护的一种平衡,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巨大突破将对实务产生以下影响:

1、股东出资期限可能远远低于5年

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2024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公司,股东出资期限*长五年。但是如果新设立的公司在五年之内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此时债权人和公司均可以主张股东支付未缴纳的出资,这个期限有可能是一两年,也可能是几个月。此种情况下,将极大增加股东出资的现实压力。

2、在债权人起诉公司的案件中,股东被列为被告会成为常态

如前所述,一旦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即有权要求股东缴纳全部认缴出资,而债权人的要求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债权人会直接启动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为了尽可能实现债权,债权人会将公司和未完全出资的股东一并作为被告。因此,在债权人起诉的案件中,股东被列为被告会成为常态,而基本不会再等到进入执行程序中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应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建议

1、确定合适的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在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则下出资压力很大,为了降低股东的出资压力以及频繁被列为被告,*重要的方式即是确定合适的公司注册资本,即不建议在公司设立时将出资资本确定的过高,根据自身资金情况适当确定。

2、灵活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压力背景下,股东可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灵活增加注册资本,每一次增加的幅度可以不必过高,从而保证股东支配资金的自由度。考虑到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远远比减少注册资本简单,因而灵活增资并不会给公司和股东增加过多负担,反而股东可以有的放矢开展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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