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式贴现待签收
买断式贴现待签收
电子商业汇票专业术语买断式贴现待签收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交易过程中,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当提交贴现申请后贴入人还没签收的状态。
风险提示:企业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贴现票据的行为在民事上不仅被认定为无效,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所以企业要向具有贴现业务资质的银行或者财务公司申请贴现。
电票贴现环节的状态
贴现环节的状态包括“买断式贴现待签收”和“买断式贴现已签收”,需贴出人和贴入人两方的操作:
1、贴出人向贴入人发起贴现申请;
2、贴入人对该申请进行签收。
买断式贴现已签收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当贴入人已经签收贴现申请的状态。
买断式贴现待签收相关术语解释
1、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2、买断式贴现: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与之相对的是回购式贴现,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应当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人)向其偿付,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时,持票人才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向其偿付票款。
4、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开发建设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CommercialDraftSystem,简称ECDS),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和持票人的票据。
5、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英文缩写ECDS,指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受、登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含纸质、电子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