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终止
导读:代理终止 代理终止,亦称“代理权消灭”。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表示的意思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
代理终止
代理终止,亦称“代理权消灭”。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代理权归于消灭。
代理表示的意思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民法典》对代理终止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