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

导读: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听证程序的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处罚,在作出行*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听证程序的内容

听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几种行*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当事人收到行*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行使要求听证权。如果要求听证,则应当在行*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三、行*机关接受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即应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听证的准备阶段和听证的举行阶段。

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一、告知。行*机关在使用一般程序实施行*处罚时,如果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处罚符合听证的条件,就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这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

二、筹备听证会议。行*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行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以及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回避、公开、延期、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等事项,并制作《听证通知书》书面通知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听证程序应当公开举行。

三、召开听证会议。听证由一名主持人和若干名听证员组织,也可以由主持人一人组织。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行*机关负责人制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参加人员由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等组成。

四、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的权利。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核对听证笔录,依法查阅案卷相关证据材料。

五、听证会程序。第一,听证主持人询问核实案件调查人员、听证当事人、第三人的身份,宣布听证的目的、会场纪律、注意事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当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第二,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陈述,并向听证主持人提交有关证据、处罚依据;第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交有关证据;第四,第三人陈述事实,并就其要求提出理由,提交证据;第五,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听证主持人对重要的事实及证据予以核实;第六,围绕听证主持人归纳的争议焦点,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就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进行辩论;第七,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后陈述;第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六、有关要求。听证过程应当制作《行*处罚听证笔录》,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核对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向行*机关提交《行*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对拟作出的行*处罚决定,提出意见。

行*处罚法对听证程序的规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机关拟作出下列行*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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