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私募
合伙私募
合伙私募,即利用有限的一切可以产生价值的资源,运用市场法则,通过资本本身的技巧性运作,达到资本创利的*大化。“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指民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相互募集,借贷资金的一种经济方式。“合伙私募”形式上是合伙制,不设董事会,由普通合伙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是运用市场法则,通过资本本身的技巧性运作,实现资本增值,效益增长的一种经济模式。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私募是指向小规模数量Accredited Investor(通常35个以下)出售股票,此方式可以免除如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注册程序。投资者要签署一份投资书声明,购买目的是投资而不是为了再次出售。
合伙私募的起源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民间财富迅速增加。对民间私募基金的需求不断扩大。但是,“私募基金”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和保障而隐蔽于地下。逃避监管者的监管。成为证券市场潜伏的危机源和不稳定因素。我国始终没有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从而阻碍了私募基金的有序发展。
2006年的8月27日正式修改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伙企业法,里面专门增加有限合伙条款,同时允许法人合伙。这样为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创造了一种新的渠道。在有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由更多人承担有限责任。来解决资金募集的问题。
与目前我国市场上这几类基金相比,以合伙企业运作的私募基金类似于公司型基金,但又克服了公司型基金的不足。有限合伙是由一种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类不同性质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在自己出资范围内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不作为经济实体纳税,其净收益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由投资者作为收入自行纳税。
合伙私募的特点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此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层面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还具有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区别的责任。在有限合伙制企业内,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伙人认真、谨慎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则具有风险可控的好处。
合伙制私募基金
合伙制私募基金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基金。合伙制私募基金具有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便,内部治理结构精简灵活,决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机制灵活等特点。
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合理的激励及约束措施,保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经营者与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进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分工与协作,使各自的所长和优势得以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