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000.225-2008灯具第2-25部分:特殊要求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GB 7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诊所内进行内科治疗、检查以及在医院和康复大楼内进行医疗护理用的灯具的安全要求,灯具以钨丝灯、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本部分不适用于在GB97061和IEC 60601-2-41中规定的含有光源的医用电气设备。本部分不适用于应急照明灯具和在非医疗区(例如办公室)的一般照明灯具。本部分不适用于高压消毒工序用的灯具或灯具部件以及手术台用的灯具。
标准号:GB 7000225-2008
标准名称:灯具 第2-25部分:特殊要求 医院和康复大楼诊所用灯具
英文名称:Luminaires - Part 2-25: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 Iuminaires used in clinical areas of hospitals and health care buildings
标准类型:国家标准
标准性质:强制性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12-30
实施日期:2010-04-01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电工>>电气照明>>K72一般灯具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电气工程>>电灯及有关装置>>2914040照明设备
替代以下标准:替代GB 700016-2000
起草单位:国家灯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限公司
归口单位: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