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 W (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标准号:GB 13271-2001
标准名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
标准类型:国家标准
标准性质:强制性
标准状态:作废
发布日期:2001-11-12
实施日期:2002-01-01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0污染物排放综合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40固定源排放限值
替代以下标准:GB 13271-1991(调整为GWPB 3-1999);被GB 13271-2014代替并废止
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归口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