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缴国家外汇

导读:上缴国家外汇 会计科目 上缴国家外汇是指企业依据《国家外汇额度收汇上缴核拨留成总账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的“上缴国家外汇(1105)”会计科目,属于来源类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

上缴国家外汇

会计科目

上缴国家外汇是指企业依据《国家外汇额度收汇上缴核拨留成总账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的“上缴国家外汇(1105)”会计科目,属于来源类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国家外汇。

上缴国家外汇科目是国家设在国家外汇管理*以及各分*的账户。各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全额划转到国家外汇管理*。任何地方和单位未经国家外汇管理*正式批准,不准擅自动用外汇用于地方(或中央单位)的各项支出。

上缴国家外汇的会计核算

上缴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划转上缴国家外汇时,记入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表示尚未划转的国家外汇。

在本科目下按照贸易外汇、非贸易外汇、其他外汇设置二级科目核算,并在贸易外汇下按照有偿上缴和无偿上缴设置账户进行核算。

上缴国家外汇相关会计分录

一、对经分*审核无误后可办理上缴国家外汇和转入待分配留成外汇账户的外汇,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贸易外汇收汇单位户

贷:上缴国家外汇——贸易外汇——无偿户或有偿户

待分配留成外汇——贸易外汇——单位户

二、划转上缴国家外汇时,按相关程序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及其分*按月填制外汇额度调拨单(一式六联)将外汇及时缴交总*。会计分录如下:

借:上缴国家外汇——贸易外汇——无偿户

贷:全国联*往来——总*

三、扣缴留成外汇。承包单位未完成上缴国家*低限上缴任务,各分*根据经贸部门扣缴单位的留成外汇通知书,从有关单位账户中扣缴。会计分录为:

借:内部往来

贷:上缴国家外汇——贸易外汇项

收:扣缴留成外汇

四、侨汇收入的核算。办理留成和上缴国家外汇时:

借:非贸易外汇收汇——侨汇 单位户

贷:待分配留成外汇——非贸易外汇

上缴国家外汇——非贸易外汇

划转国家外汇时:

借:上缴国家外汇——非贸易外汇

贷:全国联*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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