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解其他收入
导读:上解其他收入 会计科目 上解其他收入是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设立的“上解其他收入”会计科目。“上解其他收入”会计科目用以核
上解其他收入
会计科目上解其他收入是指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核算规定》设立的“上解其他收入”会计科目。“上解其他收入”会计科目用以核算采矿权人直接缴入国库和征收部门自收汇缴的“滞纳金收入”、“罚没收入”。
上解其他收入的会计核算
借方记录已缴入国库数。借方余额表示累计上解数。年终与“应征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对冲后无余额。
“应征其他收入”:下设“应征滞纳金收入”和“应征罚没收入”明细科目。本科目用以核算清理检查漏缴、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罚款、其他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而发生的罚款收入和迟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加征的滞纳金收入。本科目贷方记录实际发生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借方平时无发生额,贷方余额表示累计发生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与“上解其他收入”科目对冲,年终一般无余额。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滞纳金
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依照规定对采矿权人处以的罚款、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