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收入
科研收入
会计科目科研收入是依据《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设立的“科研收入”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4101,属于收入类科目。科研收入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部门取得的财*拨款。
本科目应当按照科研收入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对于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单设“非同级财*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科研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会计制度下“科研收入”科目的补充规定
《会计制度——行*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简称新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科学事业单位的有效贯彻实施,财*部制定了《关于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会计制度——行*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相关规定如下: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在新制度规定的“4101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置“410101科研收入”明细科目。
“410101科研收入”明细科目核算科学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
新增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其中:科研收入”项目,反映科学事业单位本期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科研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科研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以科研项目合同完成进度确认科研收入时,按照科研项目合同完成进度确认的款项金额,借记“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非财*补助结转”科目,借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补助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