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会计凭证

导读:伪造会计凭证 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主要表现伪造会计凭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

伪造会计凭证

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主要表现

伪造会计凭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

2、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进行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

3、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伪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账凭证,如根据假发票凭空编制记账凭证的行为等。

主要目的

伪造会计凭证的目的在于:

1、隐瞒利润,偷逃税款。制作假凭证来虚增成本。如造假工资表等增加成本支出。

2、为完成利润指标作假凭证来虚增利润。如随意开具销货发票,编造虚假销售,从而虚增应收账款。

3、开具各种假发票套取现金,用于各种不合规的开支。

4、将国有资金转化成投资兴办的有个人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中牟取利益,而造假凭证。或是将其下属单位购买资产的发票拿到行*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做账报销。

5、为形成小金库或小团体私分公款制造假凭证。可见虚假会计凭证是审计工作的大敌,审计人员必须要能够做到对虚假会计凭证进行准确识别。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关于伪造会计凭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处分。

与变造会计凭证的区别

两者定义有明显区别。变造是指对原来有效但已经失去效力的东西,非法改换其为真实的行为;伪造即编造,捏造,以假乱真,利用不存在的事物来谋取利益。

变造会计凭证,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而伪造是假冒制造,做假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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