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地原则

导读:来源地原则 税务术语 来源地原则是指课税权以及税收收入均由出口国享有,进口国则放弃了课税权。根据这一原则,增值税的课征对象应是在本国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劳务,而不考虑该项

来源地原则

税务术语

来源地原则是指课税权以及税收收入均由出口国享有,进口国则放弃了课税权。根据这一原则,增值税的课征对象应是在本国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劳务,而不考虑该项产品的*终消费地。因此,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征税,对进口货物不征税。此时的增值税是对产品生产征收的税,其税基是扣除国内投资总额后的国内生产总值。

当前,国际经济中的增值税基本上是根据目的地原则开征的,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而对进口货物或劳务征税。欧洲联盟(以下简称欧盟)在实施内部税收协调计划的过程中,自1997年起计划对增值税转而执行来源地征税原则。欧盟准备仅仅在成员国之间实行来源地征税原则。为了补偿成员国因增值税税基改变而带来的损失,欧盟内部将成立清算部。在欧盟境内,与第三国的贸易将继续执行目的地原则。

目的地原则又称终点原则、消费地原则,要求出口货物要将税额扣除,使货物不含税出口,进口货物人足额足率征收视同为国内同类产品。

来源地原则在国内

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不常见,但在国内税法*为普遍。比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境内生产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导致香烟的消费税缴纳在来源地,也就是生产地,而目的地也就是为*终消费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地方反而失去了对其消费者的课税权,这促发了目的地地方的极大不满。为了抵销上述税收规定的影响,各地相继成立自己的卷烟厂,并对外地香烟实施歧视*策,引发了国内贸易保护主义浪潮。

中间税率
复合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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