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

导读:欠税公告 欠缴税款的定期公告 欠税公告,是指税务机关为了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由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

欠税公告

欠缴税款的定期公告

欠税公告,是指税务机关为了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由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实行定期公告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制定。

欠税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简单来说就是,该交的钱没按时交。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企业欠税七大危害

1、滞纳金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利率近18%,滞纳超过五年意味可能要多缴一倍税款!

2、罚款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县以上税务*(分*)*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限制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4、控制发票

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控制发票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

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5、欠税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①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③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6、影响信用等级

根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等规定:

①欠税5万元以上纳税人处置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扣11分。

②欠税一次扣5分。

③欠税5万元以上的(含)扣11分,欠税5万元以下的扣3分。

④纳税人存在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或者未构成犯罪,但存在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

7、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分*)*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企业欠税的应对方法

1.企业应制定实施合理有效的资金预算及融资方案,积极找客户催款,及时清理欠税。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可以按规定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4.申请留抵抵减欠税。

5.申请破产清算。

欠税公告办法

国家税务总*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令[2004]9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六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分*)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分*)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地方税务*公告。

第七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确定。

第八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一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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