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纳税原则

导读:普遍纳税原则 普遍纳税原则是税法公平基本原则的具体原则,普遍是公平的前提,只有普遍才能平等,才能公平。因此,普遍纳税原则又包括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两个方面,前者是质的概念,后

普遍纳税原则

普遍纳税原则是税法公平基本原则的具体原则,普遍是公平的前提,只有普遍才能平等,才能公平。因此,普遍纳税原则又包括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两个方面,前者是质的概念,后者是量的概念。

普遍原则是指税法在对其构成要素及税收管理管辖权进行设定时,应尽量地使社会大多数成员都成为纳税主体。除因国际惯例以及一定的*策目的而有特殊规定之外(例如对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公共及公益性团体事业等的税收豁免),任何人均须根据税法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并实际履行,不允许有不承担纳税义务的人。

平等原则是指所有纳税人在税法面前都应受到相同的待遇。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不应因其身份地位等原因而享有某种(或不享有某种)特别优惠的税收(关于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则更不允许)。二是不得实行税收歧视,纳税人不得因其民族、宗教、肤色、出身、语言等而受到特别不利的税收待遇甚至税收歧视待遇。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纳税人的地位平等,二是指税收负担须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税收负担公平分配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情况相同、纳税能力相等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应当相同;纵向公平亦称根据负担能力课税,是指经济情况不同,纳税能力不等的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上应当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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