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税
使用牌照税
对在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之地区的行驶车、船所课征的一项税收使用牌照税全称为车辆使用牌照税,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在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之地区的行驶车、船所课征的一项税收。《条例》要求,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区,由省(市)人民拟定,报请大行*区人民(**委员会)核准开征,并转送中央人民财*部备案;中央直属省(市)报请中央人民财*部核准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季(一、四、七、十月)征收。
我国的车辆使用牌照税可视同为车船税的前身,目前我国已经停止了车辆使用牌照税的课征,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课征车船税。
使用牌照税的征收范围
1986年对内资企业和个人的车船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以后,我国车船使用牌照税仅对华侨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车船征收。包括机动车船和非机动车船。
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外侨和客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国船舶和外商租用中国船舶,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不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使用牌照税的税率
采用定额税率。其中对车辆实行幅度税额,对船舶实行分类分级的固定额。
类别 | 项目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机动车 | 乘人汽车 | 每辆 | 60-320 |
载货汽车 | 按净吨位每吨 | 16-60 | |
机器脚踏车 | 二轮者每辆 | 20-60 | |
三轮者每辆 | 32-80 | ||
非机动车 | 人力驾驶者 | 每辆 | 1.2-24 |
畜力驾驶者 | 每辆 | 4-32 | |
脚踏车 | 每辆 | 2-4 |
类别 |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注 |
机动船 | 50吨以下 | 1.20 | 按净吨位计征 |
51吨至150吨 | 1.40 | 按净吨位计征 | |
151吨至300吨 | 1.60 | 按净吨位计征 | |
301吨至500吨 | 1.80 | 按净吨位计征 | |
501吨至1000吨 | 2.20 | 按净吨位计征 | |
1001吨至1500吨 | 2.60 | 按净吨位计征 | |
1501吨至2000吨 | 3.20 | 按净吨位计征 | |
2001吨至3000吨 | 3.80 | 按净吨位计征 | |
3001吨 | 4.40 | 按净吨位计征 | |
非机动船 | 10吨以下 | 0.60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11吨至50吨 | 0.80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51吨至150吨 | 1.0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151吨至300吨 | 1.20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
301吨以下 | 1.40 | 按载重吨位计征 |
使用牌照税的减免税规定
一、郊区农民自用的车、船;
二、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三、**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体自有自用的车、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经当地交通管理机关证明报由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
六、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救护船、垃圾车、垃圾船及义渡船。
上列一、二、三、六各款免税之车、船,其使用人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免税牌照并交纳牌照工本费。
使用牌照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适用税额分为两类:
对船舶采用全国统一的分级固定税额按吨计征,依据《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所附的“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表”所列计处算。
对车辆采取有幅度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在《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所附的“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历史沿革
1951年*务院发布《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但在上世纪70年代税制改革时,将对国营、集体企业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不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在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确定恢复征收这个税种。
1986年**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除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拥有使用的车船仍依照《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缴纳车船使用税。
2006年12月,**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合并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适用,适当调整了税目分类、税额标准、减免税范围等。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11年12月5日,**院令第611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修改,在免税条款中增加“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