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债务

导读:隐性债务 经济术语 隐性债务,是指个别地方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基金、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形成的债务。隐性债务是相对显性债务而言的,它

隐性债务

经济术语

隐性债务,是指个别地方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基金、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形成的债务。

隐性债务是相对显性债务而言的,它不是一个法理概念,而是约定俗成的概念。地方发债公开了的就是显性债务,未公开的就是隐性债务,所以隐性债务不是通过发债取得的,而是地方在限额之外取得的。

隐性债务的内容

具体为:

1.承诺偿还的隐性债务。地方及其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债务以外直接举借的债务,计入承诺偿还的隐性债务;国有企业、融资平台、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如果其某笔债务*终偿债资金来源为财*性资金,则该笔债务计入承诺偿还的隐性债务。

2.提供担保的隐性债务。地方及其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以财*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时,计入提供担保的隐性债务;地方及其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学校、医院、广场、储备土地等公益性国有资产为单位和个人融资进行抵押、质押以及售后回租(回购)等方式变相抵押、质押,计入提供担保的隐性债务。

3.中长期支出责任。(1)投资基金。根据投资基金协议,若存在约定出资未到位,承诺到期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承担其投资本金损失、保证其*低收益等情况,相关金额认定为支出责任隐性债务;(2)PPP项目。根据PPP项目协议,若项目收益中的其他经营性收入(不含补贴收入)合计小于项目投资总概算,则约定支出部分(*大值)认定为支出责任隐性债务;(3)购买服务。根据购买服务协议,购买服务类型为货物、建设工程和融资服务时,购买服务协议金额认定为支出责任隐性债务;(4)专项建设基金。地方及其部门通过国开行或农发行专项建设基金融资,将回购资金或固定收益纳入预算,相关金额认定为支出责任隐性债务;(5)应付工程物资款。地方及其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合同,已达到付款条件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物资款和向企业收取的应返未返的保证金,认定为支出责任隐性债务。

隐性债务主要成因分析

地方隐性债务形成的原因主要有四类:

(一)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绩观不正确。有的地方**领导干部没有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过度举债谋"*绩",超出财力可能铺摊子,无序举债搞建设。有的地方建设项目缺乏统筹规划和长远考虑,急于超前发展,只管举债建设、不考虑还钱。这些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借的债务缺乏预算约束,"借、用、还"管理脱节,形成企业借债、使用、偿债资金无法落实的*面。

(二)项目实施责任不落实。有些地方和部门审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把关不严,对举债建设项目现金流评估不够,对项目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测算不科学,没有充分考虑地方还款能力,存在风险隐患。同时,还有些项目单位未按项目批复要求落实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加剧风险隐患。

(三)一些金融机构推波助澜。有些金融机构认为地方不会破产也不敢破产,存在财*兜底幻觉,加上背景项目融资规模大,利率弹性小,容易快速提升单位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奖励,对这类项目趋之若鹜,没有按照市场化原则严格评估背景项目风险,放松风险管控要求,大量违规提供融资。一些中央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后,通过合同约定由地方回购或保证*低收益等方式,参与地方项目建设,助推地方变相举债。

(四)违法违规融资行为问责不到位。不少地方没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甚至认为违法违规举债上项目、搞建设有利于地方发展,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问责不到位,约束软化,导致违法违规举债行为不断出现。金融监管部门问责金融机构的制度尚不健全,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不严。

除以上原因之外,还有体制上的因素。长期以来地方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实行分税制财*体制以来,地方税收分成比例较小,地方财*收入有限,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也不足以满足社会公共事务的支出,地方却又承担着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和GDP增长的压力,收支矛盾日益突出。加之中、省的专项资金都需要地方进行资金配套实施,为了保证各项建设的顺利开展,地方只能举借债务。而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地方举债一律采取在**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债券方式。除非另有规定,地方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由此,地方采用“变通”或“创新”的金融工具,开展了诸如PPP(与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各类融资。这些方式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变相举债之嫌,游离在债务甚至财*预算监管外。各类变相举债主体多元,交易结构复杂、更隐蔽,导致界限不清、底数不清。尽管不断出台各种*策、开展各类督查,但隐性债务规模仍迅速膨胀且不透明,难以实现有效管控。

隐性债务对地方财*风险的影响

(一)负债率明显提升,风险预警及评估失效。隐性债务的存在,*直接影响到的便是债务规模。现阶段,债务采取限额管理,各地纳入债务管理和统计的债务(以下将该部分债务简称为显性债务)规模基本已达到债务限额,单纯使用显性债务来计算负债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等指标,一般不会超出警戒线,各地财*部门汇报的相关债务指标,也往往未统计隐性债务。依照上述指标,容易使当地*委对负债情况作出错误的判断,进而影响到经济决策。导致的后果,便是债务风险评估及预警体系失效,当地债务规模无法得到有效控制,超出当地财*承受能力却不自知,进一步引发债务风险。

(二)容易引发偿债危机,导致公信力受损。地方违规举借债务时往往不会考虑偿债能力,固然,违规举借隐性债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财*压力,但也是只饮鸩止渴,隐性债务增速远远快于地方收入增速,一旦到达还债的高峰期,对于一些仅仅能维持财*运转的地方而言,势必要导致巨额的财*赤字,甚至引发偿债危机。由此产生的恶果,将是公众对公信力产生怀疑,进而产生社会信用危机。

(三)对实体经济发展造成冲击。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实体经济非常需要银行的信贷资金作为发展资金。虽然国家对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策,但因信用的特殊性,金融机构更加倾向与进行合作,流入的资金多了,势必导致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资金变少,*终将导致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进一步提高,国家*策难以发挥效果,地方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的做法

防范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主要的做法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完善常态化监测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统一认识、统一口径、统一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严堵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后门”,着力加强风险源头管控,硬化预算约束,要求严格地方建设项目审核,管控新增项目融资的金融“闸门”,强化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债务融资管控,严禁违规为地方变相举债,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三是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做到“谁家的孩子谁抱”。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依法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合理分担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坚持分类审慎处置,纠正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当中的一些不规范的行为。

四是推动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严禁新设融资平台公司。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信息披露,严禁与地方信用挂钩。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和资产,剥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职能。防止地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平台化”。

五是健全监督问责机制。推动出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制度办法,坚决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省级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继续违法违规举债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做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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