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定力

导读: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的法律效力,它并不意味着行政行

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的法律效力,它并不意味着行*行为的真正合法与否,只是保证了行*行为效力在程序上的不问断性。因此,行*行为在经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推翻前,都应对其作合法推定,任何人都必须予以尊重。对行*行为作这样的推定,是因为社会对行*主体的地位及作用应予充分信任和尊重,从而稳定权利义务关系。行*行为的公定力不仅是一个基本的行*法原理,而且也是一种由众多行*法规范所综合体现的行*法精神,支持着一系列法律规则。因此,认真、深入地研究行*行为的公定力,对于行*法基本原理的奠定,相应法律规则的建立,行*权的充分尊重,法律的准确适用,案件性质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都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公定力的特征

1、公定力是行*行为效力的基础。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均来源于行*行为的公定力。

2、行*复议和行*诉讼期间及申诉期间行*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因为行*行为一经做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

公定力的适用对象

公定力是一种“对世”的效力,并不仅适用于行*主体和行*相对人双方,而应当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因此,它表现为一种尊重义务,行*主体和相对人双方应予尊重,而且要求一切机关、组织或个人对行*行为表示尊重,不能任意予以否定。公定力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反映了社会对行*行为的承认和尊重。

公定力的界限问题

是否所有的行*行为都具有公定力,在理论上存在着争议。一个行*行为在成立后,是否可以不论行*主体本身的瑕疵,或内容、权限、形式、程序上的瑕疵,而一律承认其公定力呢?相反地,如果一个行*行为存在上述瑕疵,是否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否认其公定力呢?这就是行*行为公定力的界限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理论上主要有两大学说,即“完全公定力说”和“有限公定力说”。

1、“完全公定力说”。该学说认为,行*行为不论存在什么样的瑕疵,在被依法消灭前都具有公定力。即使行*行为具有重大且明显的瑕疵,也并不是任何人有权并有能力加以辨认和否定的,而只能由有权并且有能力辨认的法定国家机关来判断并加以否定,在此之前,行*行为的公定力始终存在。

2、“有限公定力说”。该学说认为,行*行为具有公定力的情况存在例外,行*行为一般具有公定力,但具有重大且明显瑕疵的无效行*行为则不具有公定力。对于无效行*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并有能力加以辨认,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可以无视它的存在,不服从、不理睬,甚至直接予以抵抗。

两种学说的观点存在较大分歧,但又都有其合理的内容。因两种学说在维护行*行为的效力与保护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矛盾关系中平衡点的位置不同,“完全公定力说”偏重维护公共利益,“有限公定力说”强调保护个人利益。

行*行为的公定力和确定力的区别

行*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主体作出的行*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效率原则的要求。

行*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对于行*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行*行为的公定力强调的是预先推定行*行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对行*行为先予遵守和服从;而确定力强调的是行*行为的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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