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股交易

导读:零股交易 金融术语 零股交易是指,不到一个成交单位(1手=100股)的股票,如1股、10股,称为零股.在卖出股票时,可以用零股进行委托;但买进股票时不能以零股进行委托,最小单位是1手,即100

零股交易

金融术语

零股交易是指,不到一个成交单位(1手=100股)的股票,如1股、10股,称为零股.在卖出股票时,可以用零股进行委托;但买进股票时不能以零股进行委托,*小单位是1手,即100股。

沪深交易规则中有关零股的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

3.3.8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证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证券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

3.3.8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证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证券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沪深交易所禁止拆分成零股卖出

上交所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6月27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竞价交易申报数量及前端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14〕301号),就单笔申报数量及前端控制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7条的规定,通过竞价交易卖出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持有单只股票、基金、权证的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得拆分成任何形式的零股申报卖出;

(二)持有单只股票、基金、权证的数量不符合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对于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可以单独一次性申报卖出,也可以与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部分一并申报卖出,但不得进行拆分卖出。

二、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检查和完善技术系统申报数量前端控制功能,确保通过有效手段对客户通过竞价交易买入或者卖出股票、基金、权证的委托数量进行前端控制。

三、会员公司应当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客户交易委托,应当予以提醒,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本所报告。

四、本所会员应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与解释工作,向客户充分讲解本所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数量的规范要求,不得向客户做出允许其进行违规申报的承诺、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本所将对会员公司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本通知的会员公司,本所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深交所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7月25日下发《关于严格执行证券竞价交易卖出申报数量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证会〔2014〕72号),通知如下:

一、通过竞价交易卖出股票、基金或债券时,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交易规则》第3.3.8条及第3.3.9条的规定:

(一)持有单只股票、基金的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得拆分卖出。

(二)持有单只股票、基金的数量不符合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对于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单独一次性申报卖出,或者与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部分一并申报卖出,不得拆分卖出。

(三)持有单只债券的数量为10张或其整数倍的,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张或其整数倍,不得拆分卖出。

(四)持有单只债券的数量不符合10张或其整数倍的,对于不足10张的部分,应当单独一次性申报卖出,或者与10张或其整数倍的部分一并申报卖出,不得拆分卖出。

二、各会员及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系统前端控制等措施,严格执行证券竞价交易卖出申报数量有关规定,加强对自营、经纪、资管等交易申报行为的管理,并对客户做好规则解读和教育工作,对于不符合《交易规则》及本通知要求的卖出申报,应当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并予以制止。

三、本所将对会员及相关单位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持续监控。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会员及相关单位,本所将按照《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处理零股的办法

(1)用现金代替;

(2)印发“零股凭证”发给持股人,他们可以互相转售,化零为整,换取整股。

这就是所谓的零股交易,设置零股交易的目的,主要是为方便零星资本的投资需求。

零股交易的方式,与其他整股委托交易方式基本雷同,零股投资者需通过零股经纪人进行买卖。

他们在买卖零星股票时,除了要付给经纪人正常的佣金外,一般还须支付一些特殊的服务报酬。

因此,零股交易的成本往往要高于普通整股的交易成本。另外,以零股换取整股,有一定时间期限,过期则失效作废,经纪人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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