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事业收入

导读:科研事业收入 会计科目 科研事业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在会计制度规定的“4101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置的“410102科研事业收入”明细科目,“410102科研事业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

科研事业收入

会计科目

科研事业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在会计制度规定的“4101事业收入”科目下设置的“410102科研事业收入”明细科目,“410102科研事业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

科研事业收入也是《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下设置的“科研事业收入”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4102,属于收入类科目,“科研事业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通过本科目核算。

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本级财*部门取得的财*拨款。

据财*部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科研事业收入的内容及填列

“科研事业收入”项目,反映高等学校本期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科研事业收入明细科目设置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下,本科目应当按照科研事业收入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对于高等学校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财*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单设“非同级财*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科研事业收入中如有专项资金收入,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科研事业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下,科研事业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收到科研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照“经营收入”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非财*补助结转”科目,借记本科目下各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非财*补助结转”科目;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结转至“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下各非专项资金收入明细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期末结账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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