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收入分配

导读:宏观收入分配 宏观收入分配是指一定时期的生产成果在各机构部门之间进行的分配。宏观收入分配分析是对各机构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各机构部门可支配总收

宏观收入分配

宏观收入分配是指一定时期的生产成果在各机构部门之间进行的分配。宏观收入分配分析是对各机构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各机构部门可支配总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进行分析。一方面是分析当期的结构,判断其合理程度,并进行国际比较;另一方面是分析动态的变化情况,观察其变化趋势,找出影响收入分配关系变动的原因。

宏观收入分配分析能够揭示一定社会制度下各种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反映出这种利益关系背后的各种决定因素。宏观收入分配关系是否合理、分配制度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和健康稳定地发展,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

宏观收入分配主体的界定

宏观收入分配主体的界定,即怎样把参与收入分配的主体归成几大类。我国参照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提出的宏观收入分配主体的划分标准,将收入分配主体分成四大机构部门,即部门、企业部门(含金融机构)、住户(居民)部门、国外部门。

(一)我国部门、企业部门、住户部门、国外部门的界定

我国部门、企业部门、住户部门、国外部门的界定基本遵循了*新的2008年联合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下简称SNA)标准。

1.部门。按SNA标准,一个机构(法人)单位归入部门,需要参照以下标准:第一,提供公共服务。所谓公共服务,SNA定义为:“承担向社会和住户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责任”;第二,生产的非营利性。作为的机构单位,它的生产不应该以营利为目的。等价的说法是:的机构单位是免费或以非市场价格提供服务;第三,资金来源于税收和其他收入;第四,管理者由委派;第五,投资和收费的标准受控制。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部门主要包括: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基金、非营利民间机构。具体核算时,将所有执行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作为单位加以核算。我国部门与SNA界定的部门*主要的差别在于:我国部门包括了“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在SNA中,“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是与部门并列的一个单独的收入分配主体。

2.企业部门。为便于研究我国、企业、居民三者收入分配问题,我们将SNA中的“非金融公司部门”和“金融公司部门”进行了合并,称为“企业部门”。企业部门是市场生产者,以营利为目的。

3.住户部门。由城乡居民构成。

4.国外部门。国外部门是相对于国内而言的,它是与我国常住单位进行交易的非常住单位的集合。

宏观收入分配环节的界定

收入分配的主要环节有:收入分配的起点或源头、初次分配、再分配。具体指标及其相互关系见。

宏观收入分配核算简表(省略国外部门和一些交易细项)

1.收入分配的起点。收入分配的起点或源头是各机构部门的增加值。按照SNA理论体系,部门是主要提供公共服务的生产部门,它与企业部门一样,创造增加值。企业部门增加值是所有企业(含金融机构)创造的增加值之和。住户部门增加值主要是城乡个体经营户(含农户)创造的增加值。将部门增加值、企业部门增加值、住户部门增加值加在一起就是GDP。可见,从整个国民经济角度看,收入分配的起点是GDP。各机构部门的增加值记在各自的收入项下。

2.初次分配。初次分配是与生产活动直接相关的分配,主要是对参与生产的要素进行分配。初次分配涉及三个分配项目,分别是: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财产收入。各机构部门的劳动者报酬是本部门的支出,是住户部门的收入;各机构部门的生产税净额是本部门的支出,是部门的收入;各机构部门的财产收入相对复杂一些,既有因将属于自己的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借给其他机构部门使用而产生的财产收入(收入项),也有因从其他机构部门借入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而需支付的财产收入(支出项)。将各机构部门在这些分配项目下的收入之和减去支出之和就是该机构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以部门为例:

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部门增加值-部门劳动者报酬+来自其他部门缴纳的生产税净额+财产收入(收入项)-财产收入(支出项)

3.再分配。再分配是初次分配的继续,是以初次分配收入为起点。再分配的方式是“经常转移”。按SNA定义:“所谓经常转移,是这样一种形式的交易:在交易中,一个机构单位向另一个机构单位提供货物、服务但又不向后者索取任何货物、服务作为与之直接对应的回报,并且交易一方或双方无需获得或处置资产。”经常转移的具体形式是所得税、社会保险缴款、社保支出、社会补助等。很明显,再分配与初次分配不同,再分配与生产活动关系不大,是对初次分配收入的调节。将机构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加上经常转移收入减去经常转移支出,就等于机构部门的可支配收入。以部门为例:

部门的可支配收入=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所得税+社会保险缴款-社保支出-向居民提供的各种生活补贴+各种罚款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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