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付营运资金
导读:拨付营运资金 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 拨付营运资金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信用社业务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增设的“1126拨付营运资金”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拨付营运资金
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拨付营运资金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信用社业务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增设的“1126拨付营运资金”会计科目。本科目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县(市)联社机构本部(以下简称机构本部)向下级分支机构拨付的人民币和外币营运资金。依据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关于农村信用社200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
拨付营运资金的账务处理
机构本部拨付营运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收回营运资金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应按拨入机构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期末,机构本部汇总会计报表时,本科目余额应与“拨入营运资金”科目余额相等,方向相反。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机构本部向分支机构拨付的营运资金。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125存放境外同业款项”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拨付营运资金”项目。
拨付营运资金概述
拨付营运资金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县(市)联社机构本部(以下简称机构本部)向下级分支机构拨付的人民币和外币营运资金。
按照《商业银行法》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