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

导读:以旧换新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回收买方的旧货物以抵充部分或全部新货价款的行为。 以旧换新销售额的确定一般货物按新货同期不含税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

以旧换新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回收买方的旧货物以抵充部分或全部新货价款的行为。

以旧换新销售额的确定

一般货物按新货同期不含税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以旧换新的会计分录

以旧换新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库存商品(换入的商品)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结转销售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销售的商品)

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除金银首饰以外)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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