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商
证券承销商
证券承销商是指与发行人签订证券承销协议,协助公开发行证券,藉此获取相应的承销费用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证券承销商是联结发行人和认购人的桥梁和纽带,接受发行人的委托,通过一定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渠道,向认购人销售发行人的证券。我国目前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机构是经批准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公司。
证券承销商的功能
证券承销商具有顾问(Advisory)、购买(Buying)、分销(Selling)及保护(Protective)等功能,可协助企业于发行市场筹募所需资金,扮演资金供给者与需求者间之桥梁。
1、顾问功能
所谓顾问功能主要指承销商可以利用其对证券市场的熟悉,为发行人提供证券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咨询,建议发行证券的种类和价格、时机,提供相关财务和管理的咨询。这种顾问的功能甚至延续到证券发行结束以后。
2、购买功能
购买功能指由于承销商的存在,在包销的情况下,发行人避免了证券不能完全销售的风险。
3、分销功能
分销功能指主承销商利用其在证券市场的广泛网络,通过分销商将证券售予投资者。
4、保护功能
保护功能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承销商在法律法规的限制下,可以进行稳定价格的操作,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
证券承销商的相关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2、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3、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证券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长不得超过九十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