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统计

导读:房地产开发统计 房地产开发统计是指为全面了解和反映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调查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进行的统计工作。 房地产开

房地产开发统计

房地产开发统计是指为全面了解和反映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调查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进行的统计工作。

房地产开发统计的对象

统计对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和销售的经营活动。

主要统计内容:围绕房地产项目投资建设和销售产生的相关数据,包括房地产项目的完成投资额、施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销售额、待售面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到位资金、土地购置等指标。

房地产开发统计的范围

统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立项审批(备案)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楼盘或小区工程。包括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和其他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如何界定房地产开发统计的范围:

1.必须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经营,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2.必须是房地产项目,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统一开发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

不包括单纯的房地产管理、代理与经纪的企业。

房地产开发统计的原则

1.先入库后有数原则。项目必要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入库后才能统计。

2.法人单位在地原则。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3.先有票后报数原则。项目单位必须做好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好相关台账,上报投资额时必须按照现有的票据凭证报数。

房地产开发统计的入库流程及相关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入库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名录库”所需条件:

1.经营范围须包含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经营(提供营业执照)

2.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3.若主营业务不是房地产开发的,须同时提供在建项目资料(已开工建设项目或已购置土地待开发)

“名录库”的审核采取逐级进行的方式,由省级统计机构终审。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入库

房地产开发项目入库所需条件:

1.项目所属企业应在“名录库”中

2.项目已实际开工建设

3.提供相应的入库审批材料

入库审批材料:①入统申报表;②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审批表(X202表)③主要建设内容;④现场施工照片;⑤项目备案文件;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⑦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⑧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中:①②③④⑦⑩必须上报;⑤如果没有,说明原因后可以用⑧代替;⑥⑦至少有一。

根据提供的项目资料进行入库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2.审核项目是否为真实项目

3.审核项目是否已开工

4.审核项目是否存在虚增计划总投资的情况

5.审核项目是否为往年完工项目

6.审核项目是否为重复报送项目

房地产开发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1.计划总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需要的总投资。

数据来源:本指标应按照各级发改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立项上的计划总投资填写。

如果尚未立项,应按照项目概预算上的计划总投资填写。

计划总投资指标不得随意调整,调整必须要有充足的依据。

2.完成投资:指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法人单位统一开发的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宾馆、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建筑物,配套的服务设施,土地开发工程(如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平整场地等基础设施工程)和土地购置的投资;不包括单纯的土地开发和交易活动

数据来源:本指标为当年累计数,不得填写以前年度发生的数值。本指标由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其他费用四部分构成。由企业的工程及财务部门负责,数据来源于企业工程部门的实际工程形象进度及财务部门的项目实际财务费用支付,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一般以形成工程实体为准。

3.房屋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4.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即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不能分割计算。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5.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竣工面积以房屋单位工程(栋)为核算对象,在整栋房屋符合竣工条件后按其全部建筑面积一次性计算,而不是按各栋施工房屋中已完成的部分或层次分割计算。

计算房屋竣工面积,要求严格执行房屋竣工验收标准。民用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电、卫(包括设计中有的煤气、暖气)工程已经完工,通风、电梯等设备已经安装完毕,做到水通、灯亮,经验收鉴定合格,并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后,才能计算竣工面积。工业及科研等生产性房屋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包括水、暖、电、卫、通风)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操作间等已经完成(不包括安装设备的基础工程),可以进行工艺设备和管线安装时,方可计算房屋竣工面积。

6.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由现房销售面积和期房销售面积两部分组成。

(1)现房销售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已经竣工达到入住条件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现房建筑面积。

(2)期房销售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正式签订买卖合同、正在建设尚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期房销售建筑面积竣工后不再结转为现房销售建筑面积。

7.待售面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按照商品房待售时间的长短可以划分为待售一年以下、待售一到三年(含一年)和待售三年以上(含三年)。

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

取得的主要统计资料,月度、季度资料通过国家统计*网站公布,年度资料通过《中国统计年鉴》等资料公布。具体公布时间见《国家统计*主要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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