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政行为

导读: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必须以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方式表现出来,才能具备许可的效力。

要式行*行为

要式行*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行为,例如行*许可必须以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方式表现出来,才能具备许可的效力。行*处罚必须以书面形式,制作书面行*处罚决定书才能对相对人发生效力。因此,要式行*行为是对行*行为外在表现形式的要求,必须以法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要式行*行为的特征

“式”虽然在客观上是对行*行为的规范和要求,但实际上与行*主体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联系。因为行*行为在实践中具有复杂多变性,而且极具时效性,这就决定了法律不应该也不可能对其进行过多的形式上的限制。但现代法的公平、公正以及保护人权原则的普遍性,又要求法律不得不对某些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行为进行规制,以此来平衡行*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失衡。

要式与非要式行*行为的区别

要式与非要式的区别看似简单,实则对行*法非常重要。因为行*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的,非要式只能是例外。行*行为大多是行*机关单方面运用行*权力强加社会于某种义务,如果缺少必要的形式和程序,无法明确内容,也就会使相对人无所适从。因此,法律上对行*行为有许多要式的规定,甚至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为行*行为是否合法的要件。

区分要式行*行为和非要式行*行为,一般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区分。对于要式行*行为,在审查该行为的合法性时,形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是确认该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方面,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行*处罚法规定行*机关收缴相对人罚款时,应当向相对人出具省级财*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没有收据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罚款,就是因为行*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产生效力的表现。而作为非要式行*行为,对于其形式是否合法一般不予审查,主要审查其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实体正义能否实现。非要式行*行为的形式要件不是该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

术语解释

行*行为是指行*主体在实施行*管理活动、行使行*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许可是指行*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以颁发特定证照等方式,准许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获得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一种具体行*行为。

行*处罚是指特定的行*主体对违反行*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予以制裁的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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