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导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收支分类科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是指依据《2024年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城市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
收支分类科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是指依据《2024年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科目编码为1031010。即在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10310款)科目下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1031010项)科目,反映地方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偿还资金来源举借的专项债务对应项目形成的,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外的可用于偿还专项债务的收入。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该费用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专项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市*设施的建设。
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概述
专项债务对应项目专项收入(10310款),反映地方专项债务对应项目形成、可用于偿付专项债务本息的经营收入。
地方专项债,就是省级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债券。简单理解就是地方发行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农林水利、市*建设、住房等重要公共领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专项债券。
债券期限有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等。资金发行转贷到市、县后,通过本级基金预算调整安排支出,按申报发行项目专款专用。
偿还责任:专项债券纳入性基金预算管理,其本息由项目自身产生的收益偿还,项目单位负有主要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