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是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之间的比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五十一号)的规定:“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
第十一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四、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区划确定。
行*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1985年2月8日,**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按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和镇以及其他地区,分别适用7%、5%和1%的税率,于1985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