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残疾人新增安排就业

导读:城镇残疾人新增安排就业 城镇残疾人新增安排就业是指本年度通过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个体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及其他形式新安排就业的城镇(非农业户口)残疾人

城镇残疾人新增安排就业

城镇残疾人新增安排就业是指本年度通过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个体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及其他形式新安排就业的城镇(非农业户口)残疾人。

城镇残疾人新增安排就业的主要内容

集中就业指城镇残疾人集中在福利企业、工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等单位就业。

按比例就业指城镇残疾人分散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种经济组织等单位就业。

个体及其他形式就业指除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外,城镇残疾人通过公益性岗位就业、个体就业、辅助性就业及其他形式实现就业。其中,公益性岗位就业指城镇残疾人在城镇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上就业,辅助性就业指通过对城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等残疾人辅助性服务,帮助其从事简单的劳动实现就业。

就业概述

就业的含义就是一定年龄阶段内的人们所从事的为获取报酬或经营收入所进行的活动。如果再进一步分析,则需要把就业从三个方面进行界定,即就业条件,指一定的年龄;收入条件,指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时间条件,即每周工作时间的长度。

在我国,就业人口是指在16周岁以上,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中,城镇就业人口是指在城镇地区从事非农业活动的就业人口。包括在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股份合作单位、联营单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单位、外商投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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