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家庭总收入
城市居民家庭总收入
城市居民家庭总收入指调查户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得到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不包括出售财物和借贷收入。收入的统计标准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无论收入是补发还是预发,只要是调查期得到的都应如实计算,原则上不作分摊。考虑到对样本量小的市县影响较大,大笔收入可以分摊记入,但要尽量减少分摊次数,并要在本年度内分摊完毕。
城市居民家庭总收入的主要内容
(一)工资性收入:指农村住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1、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指农村住户成员在不具备企业性质的行*事业单位和各种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包括村干部和民办教师的工资(奖金、补贴),乡及以上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
2、在本地劳动得到的收入:指农村住户成员在住户所属乡(镇)地域范围内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3、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指农村住户成员到住户所属乡(镇)地域范围以外从业得到的收入。
(二)家庭经营收入: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农村住户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划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
(三)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I生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一般情况下,指农村住户在二次分配中的所有收入。